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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
发布时间:2018-6-30 23:23:48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8〕1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省财政厅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分网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不少于10家2017年代理过本地区范围内5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设区市财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名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检查数量按不重复原则统筹分解,具体抽查单位及数量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布。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设区市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工作组集中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集中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现场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不仅要公告处理处罚信息,还要对2015年以来开展全国联动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将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信息一并予以公开,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0791-87287504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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